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公务通讯管理办法
晋机电院〔2018〕20号
公务通讯是学院政务活动的重要内容,为规范通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务通讯包括用于公务活动的固定电话、传真、邮政通信等重要信息工具,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学院办公电话统一使用中国联通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话接入服务。
第三条学院办公电话分设长途、市话、内线等不同权限,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办公室协调确定。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因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国际通话时,由本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事由,经院办审批后,可开通国际长途,限额使用。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办公电话使用和管理,严禁利用公话从事违规违纪违法活动。
第六条公务电话费用由院长办公室与电话运营商根据协议统一结算,按时缴费,确保电话安全畅通。
第七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配备传真设备,须经院领导批准,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配备的传真设备,由院长办公室协调接入号码和设置权限,确保正常使用。
第九条传真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严禁使用传真进行违规违纪违法活动。
第十条各部门对外寄发的各类公务信(函)件、资料,邮资费用由院办统一管理,凭票报销。
第十一条专项工作需要寄发的大宗邮政公务信函,按财务规定的其它途径办理。
第十二条涉密类通信严格按照机要通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网络通讯及其它特殊形式的通讯,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初审:赵凯;复审:郭润坤;终审:沈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