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工作请示、报告处理办法
晋机电院〔2018〕20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校内请示、报告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请示用于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就某一事项请求学院指示、批准;校内报告用于各部门、各单位向学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学院的询问。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内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协商一致,如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请示、报告行文内容应清楚明确详实,语言应简洁,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准确。
(四)采取OA形式提交的请示、报告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提交的书面请示、报告必须注明日期、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呈送单位公章。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行文,则所有联合行文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签名并加盖公章(通过OA提交的只需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请示、报告事项,需填写《工作请示报告卡》,内容较多时另加附页。
第五条校内请示的标题一般为《关于XXX事项的请示》;校内报告的标题一般为《关于XXX事项的报告》,内容格式执行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
第六条呈送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的请示、报告,必须先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呈送院主要领导阅示,也可以由院长办公室转呈。
第七条经学院领导签批的请示、报告由各呈报部门(单位)牵头落实,院长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校领导。
第八条行政工作的书面请示、报告原件送院长办公室保存。不适宜保存原件的,留存复印件。通过OA系统处理的请示、报告,处理完毕后依管理权限下载存档。
第九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初审:赵凯;复审:郭润坤;终审:沈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