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暂行办法(试行)
晋机电院〔201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晋教法〔2017〕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学院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学院通过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对学院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的机构和个人。学院法律顾问对学院负责。
第三条学院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条院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及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等工作,具体执行学院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法律顾问由学院聘任,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承担以下法律事务:
(一)为学院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要民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二)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学院各类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的廉洁性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三)代理学院处置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服务;
(四)为学院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五)协助学院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六)其他与学院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 聘 任
第六条学院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学院法律顾问须是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院管理的执业律师,且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政治素质好;
(二)法律专业素养高;
(三)履职能力强;
(四)诚信品质优。
第七条法律机构的确定和学院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学院法律顾问实行一年一聘;
(二)学院发布法律服务招标公告,由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报名投标,按照招投标有关办法最终确定法律服务机构。
(三)学院与中标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四)学院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按合同的约定及学院要求,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与服务。
第九条法律顾问工作主要方式:
(一)就学院与他方订立的合同、协议、申请或转让商标专利提供咨询意见;
(二)就学院的其他日常教学管理、科研、生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三)就学院制定重要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咨询意见;
(四)帮助学院起草或审阅重大合同;
(五)调查与学院要求有关的第三方状况;
(六)以信函方式为学院催收各类应收款项;
(七)调处学院内部的劳动法律关系;
(八)就学院与第三方(包括政府机关)的纠纷矛盾进行协调解释工作;
(九)及时提供与学院有关的法律法规;
(十)根据学院个案需求提供诉讼、资产重组等服务(另行协商委托);
(十一)根据学院需求提供有关法律培训、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第十条法律顾问向学院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通常以书面文件的方式交付已完成的委托人的所托事项。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向学院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与学院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有权对学院重大改革或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三)有权对学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学院法律事务时,依法调查有关部门或个人情况;
(五)有权向学院收取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在向学院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勤勉尽责,维护学院的最大利益;
(三)及时向学院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无权超越学院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提请学院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五)除特别约定,无权要求学院支付顾问费用以外任何其他款项。经办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六)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学院;
(七)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对学院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学院秘密;
(八)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学院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初审:赵凯;复审:郭润坤;终审:沈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