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租用社会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初审:赵凯;复审:郭润坤;终审:沈冠娟    发布日期:2018-06-01    点击: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租用社会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院办〔2017〕18号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学院用车管理改革,规范租用社会车辆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租用社会车辆工作由院长办公室统筹管理。在学院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方可租车。

第三条各系(部)处(室、中心)是租车申请和使用的责任主体,承担申请和使用相关责任,院长办公室是租车的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租用社会车辆,应通过招标或比价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实行协议管理,执行协议价格。

第五条租车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招生就业、校企合作、对外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各部门租车,应填写《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租车审批表》,经租车使用部门和租车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送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具体负责,按照先紧急后一般、先全局后部门、先申请后使用的原则协调安排。

第七条车辆申请和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预先审批的时间、路线、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任意改变行车时间和路线,不得改变租车用途。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要及时报院长办公室与租车公司商定。

第八条严禁租车私用,严禁将租用车辆外借校外单位或擅自将租用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九条租车实行一事一审批,一事一报销。车辆申请和使用部门必须在租车使用事项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费用报销手续,逾期办理者,应提交专项说明,并由租车使用部门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条租车费用纳入学院预算。租车费用报销应持审批表、租车协议和发票等凭据,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一条乘坐长途交通工具赴外地办理公务,因事项较多确需在当地租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租车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中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各申请和使用部门在符合财务报销规定的前提下,可探索使用“滴滴出行”等网络平台租用车辆,节约租车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初审:赵凯;复审:郭润坤;终审:沈冠娟)

版权所有: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 山西省长治市潞洲区保宁门东街130号 邮编:046011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号(晋)ICP备 110026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