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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统计工作管理与实施办法

作者:初审:赵凯;复审:郭润坤;终审:沈冠娟    发布日期:2018-06-01    点击: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统计工作管理与实施办法

晋机电院〔2017〕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学院统计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服务于学院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对学院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财务与资产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便于准确反映学院发展状况,提供重要决策依据,服务学院科学发展。

第三条学院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统计法》、《条例》、《规定》和《意见》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及时准确收集和整理学院管理所需统计资料,反映学院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学院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学院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报表等综合统计报表。学院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上级对口部门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

第二章 统计工作织织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五条学院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院成立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院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中层正职干部为成员的统计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学院统计工作。各口分管院领导是所分管部门统计工作的主管领导,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学院的各项统计工作。

第七条学院统计工作领导组下设统计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院长办公室,主任由院长办公室主任兼任。统计工作办公室在领导组领导下协调处理学院统计工作相关事务。

第八条学院各部门(单位)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统计事项,并在统计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单位)完成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

第九条学院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业务统计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统计事务,将统计工作纳入其岗位职责。

第十条学院统计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院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院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完成学院综合统计工作任务。

(三)审核汇总对外报送的学院基本数据,按规定程序送领导审签和上报,其中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审签。

(四)编撰和印发学院基本数据统计公报。围绕学院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分析,为学院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推进学院基本统计数据的信息化建设。

(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与各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单位)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根据学院综合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学院下达的有关统计报表。

(三)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院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四)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五)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历史资料。

第三章 统计工作内容与分工

第十二条学院统计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教职工统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包括全院教职员工的人数、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务(称)、年龄、政治面貌、行政奖惩等内容。

高层次人才情况由人事处牵头,教学科研中心和教务处共同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统计由人事处负责。

(二)教学统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包括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学生考试成绩、教师授课及课时、实验室建设、学科竞赛、教学实践、教学成果、教学奖励、教材建设等各类有关数据。

(三)招生就业及校友情况统计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包括招生计划、招生录取、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毕业生跟踪调查情况、校友情况、校友捐赠等内容。

(四)学生学籍统计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包括在校生人数、来源、年龄、政治面貌、奖惩、毕业生人数等内容。

(五)学生第二课堂、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统计由院团委牵头负责。

(六)质量工程、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状况统计由教学科研中心负责。包括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和质量报告,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科研奖励、科研平台、知识产权与专利、横向经费、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等社会服务内容。

(七)资产设备统计由实训教学部负责。包括土地、房产、家具、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数量情况、价值情况、使用情况、固定资产流动与变更情况等内容。

(八)学院占地与校舍面积、基本建设统计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包括学院占地面积和校舍面积(含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实验室面积、学生宿舍面积、生活用房等分类校舍面积)、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内容。

(九)图书资料的统计由图书馆负责。包括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的种类、数量、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使用情况等内容。

(十)财务统计由财务处负责。包括各项预算内外经费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工资总额等内容。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包括干部及教师公务出国项目、学生国际交流项目、赴台港澳交流学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际来访和回访、国际学术会议等内容。

(十二)党的建设相关统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统一战线、民主党派、华侨、港澳台情况相关统计由党委统战部负责;新闻宣传报道、校园文化建设等统计由宣传部负责。

(十三)未列入以上范围内的统计项目,按其性质由统计工作办公室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供。

(十四)专项统计根据部门职责范围由相关部门牵头完成。

第四章 统计工作流程与要求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的采集。全院各部门(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均承担统计数据采集义务。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来源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的报送。上级下达的要求以学院名义上报的综合统计报表,由统计工作办公室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经党委书记和院长审签后按时报送。各类专项统计报表,由职能部门归口负责组织统计、汇总填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相关院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并送统计工作办公室备案。学院下达的校内统计报表,由各部门(单位)组织统计、汇总填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时报送。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的发布。为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全面、统一,学院的基本统计数据以统计工作领导组及统计工作办公室正式发布的基本统计数据为准,其他部门不得发布与其不一致的数据。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的使用。各部门(单位)引用或对外报送学院基本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学院统计工作办公室核实。涉及特定用途的基本数据,应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采集并使用最新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统计数据的变更。各部门(单位)对报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情况说明,报学院统计工作领导组核实审批后,再交上级统计单位更正。已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的统计信息和数据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统计数据的归档。各部门(单位)均应保管好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各种统计报表以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要送交学院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九条属于国家保密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统计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加强对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学院将统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对各部门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及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考核。

第二十一条党委领导班子对学院统计工作负主体责任,书记、院长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口分管院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统计牵头和负责部门(单位)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统计人员负直接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党委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统计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初审:赵凯;复审:郭润坤;终审:沈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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