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晋机电院〔2018〕20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学院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级部门批示学院办理的公文和交办的事项;
(二)学院承担的重大专项工作任务;
(三)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专题会议决议;
(四)学院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项目和全局性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学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或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三条学院成立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学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全院督查督办工作的统筹协调,听取督查督办工作情况汇报,对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挂靠院长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安排的工作任务,依部门职责分别组织实施对党务、政务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归口办理、分工协作。承办单位只有一个的,该单位即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一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单位为协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杜绝拖压不办、相互扯皮现象。
(二)专人负责、定期反馈。各承办单位应安排督查督办联络员,定期向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反馈承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协助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积极办理、讲求实效。承办单位对具体督查事项应当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因政策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向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书面说明。
(四)严守纪律、安全保密。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涉及事项需要保密的,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对有密级的文件和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凡需督查督办的事项,由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填写《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审批单》,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后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原则,一项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立项时应登记编号,以备存查。
(二)交办。交办一般以下达《督查督办通知单》的形式将督查事项交承办单位办理。交办时应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具体要求。
(三)催办。对已转交承办单位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下达《催办通知单》,督促限期办结。
(四)办结。承办单位完成督查事项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回复办理情况。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院领导或上级领导;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
(五)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应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室管理备查。
第六条以下工作由具体职能部门进行督查督办,不通过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督办:
(一)学院党代会、教代会代表的提案、建议、意见的办理落实;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以及涉及学术道德有关问题的处理;
(三)教学督导委员会承担的教学质量监督、督导等工作;
(四)涉及危害学院公共安全、损害学院形象问题的查证处理;
(五)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处理。
第七条学院各职能部门依职权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问责作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初审:赵凯;复审:郭润坤;终审:沈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