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使用与管理规定
晋机电院〔2016〕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公务用车改革精神,规范学院车辆管理,提高公务办事效率,节约开支,杜绝车辆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违纪现象,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车辆,指产权归学院所有且用于公务活动的小型汽车,简称“公务用车”。
第二条学院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总体管理,执行国家关于公务用车购置、报废和改革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学院制定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经批准保留的车辆,严格用于规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学院办公室对公务用车统一调度,严禁派用非专职司机驾驶公务用车。财务处编制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确保公务用车正常使用。
第五条建立长途用车派车登记机制。所有公务用车离开长治市区履行公务,由办公室进行派车登记,建立派车登记台账,就执行任务的车辆牌号、驾驶员、用车单位(人)、事由、目的地、出车时间和返回日期等做好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执行长途用车。
长治市区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调派,严格禁止公车私用及其它违规用车现象发生。
第六条建立车辆运行档案。内容包括车型、车号、购买日期等基本情况,按季度统计维修保养、加油、里程数、违章、事故、保险等记录,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掌握车辆运行状况。
第七条实行节假日车辆封存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所有公务用车集中停放车库或指定地点,任何人不得擅自违规用车。如节假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应请示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加强车辆安全养护。所有车辆必须按期进行年检,按省财政厅关于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规定办理全额保险手续,定期进行必要的保养及易损件的更换维修,确保车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第九条车辆常规保养及涉及核心技术、核心部件的维修,原则上在该车辆对应的4S店进行,一般性维修及易损易耗物品的更换,通过招标或签订合同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维修厂或经销商定点办理,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条车辆使用过程中若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应及时报警,并请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及时核查处置。如有人员伤亡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向院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第十一条严禁违规违章驾驶车辆。防止疲劳开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违反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及限速标识等规定行车。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处罚及其他后果,由驾车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严格车辆运行维护费用管理
(一)车辆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学院“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坚持厉行节约,降低运行成本。年度经费预算若无法保证完成公务活动的,应及时提请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追加预算,以确保公务活动正常开展。
(二)车辆燃油必须使用公务卡购买和结算(长途途中不具备使用公务卡条件等特殊情况,可使用少量现金);维修费、保险保养费、轮胎更新、零配件及耗材购买等,优先使用公务卡支付,或者通过转帐方式结算,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三)若车辆需要大修且单次维修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需专题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单次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报请院长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实行公务用车经费公开公示制度,接受上级部门、学院党组织和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实行公务用车使用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纪检委加强对公务用车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财务部门加强对公务用车费用的预算管理与报销审核,审计部门加强对公务用车费用的使用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施行。如上级有新的公车改革重大措施出台,应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初审:赵凯;复审:郭润坤;终审:沈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