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晋机电院党〔2015〕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晋办发[2015]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决定。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院长办公室是院长办公会议的具体组织者,负责议题征集、会务组织、决议督办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二)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三)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四)其他需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事务。
第七条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提交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学院章程。
(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
(三)学院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四)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六)学院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或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七)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要国际国内合作协议。
(九)涉及学院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十)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题征集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第九条议题提出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校内外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各系提交的议题,必须先经系级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对于应当由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事先审议的事项,必须首先通过相关委员会审议。
以上各类征求意见或评估、咨询、审议的事项,均需提供书面报告,呈交院长办公会议。
第十条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重要议题,应当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提前审阅,并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再行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室一般应当提前2-3日向所有参会领导及列席人员发放会议通知单,告知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成员因故不能参会时,应在会前向院长请假,并将对议题的明确意见报告主持人。
第十三条研究某一议题时,分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两者均未能参会时,相关议题原则上应当缓议。
第十四条会议在讨论与院长办公会议成员本人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议坚持一事一议。议事程序为:
(一)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二)分管领导作必要补充。
(三)与会人员紧扣议题发表意见。
(四)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应当按照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院长同意。
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鼓励与会人员围绕议题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在讨论重要事项时,如意见分歧较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分管院领导可向院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遇有特殊情况或对有关部门呈报的非重要事项,经院长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征求办公会议成员意见的形式办理。若各位成员签署的书面意见一致,可由院办交付有关部门处理或落实,同时留存书面报告原稿,待下次院长办公会议追认、追记。若各位成员签署的书面意见不一致,应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严格会议保密制度。未经会议批准,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和泄露会议内容、过程情况。对涉密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落实督办
第二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设记录员1人,负责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院长审定后,方可编发传达。
第二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纪要除涉密事项外,均应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正式发布后要在校园网上公布,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于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两名以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第二十四条院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议定事项,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报告。院长办公室要做好重大事项的督办工作。各有关单位应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举措,确保议定事项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院长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资料存档工作。因工作需要查阅原始记录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院长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统一调档查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10月修订的《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初审:赵凯;复审:郭润坤;终审:沈冠娟)